定義紀錄片
電影的起源,來自於Lumière最早所拍攝的實況影片(actualities),並衍生旅遊片(travelogue)、新聞片(newsreel)等等非虛構的電影(non-fiction film)(Barsam, 1992╱王亞維譯,1996)。
而後來所謂的劇情片,也可以說是某種對於演員表演的「紀錄」,因此,Nichols(2001)認為每一部電影都是紀錄片(反過來說,每一部電影也都是在講故事),並把影像的類型區分為再現社會(social representation)的紀錄片或達成心願(wish-fulfillment)的紀錄片(p.1)。
至於再現社會的紀錄片之定義,Grierson於1926年2月8日在紐約《太陽》報上評論Flaherty的第二部影片Moana時,他寫道:「這是對一位波利尼西亞青年的日常生活事件所做的視覺描述,具有文獻資料價值」(單萬里,2001,頁7)。
之後,他才提出知名的紀錄片定義:「對於現實的創造性處理」(the creative treatment of actuality),但其實當時他所強調的是:基於實況而在攝影棚內或重新拍攝的方法(Winston, 1995, p.10)。
另一個常被引用的定義,是Nichols(2001)所提出的再現真實(representing reality),他延續著修辭(rhetoric)學的傳統,認為紀錄片作為一種電影的類型(p.26),乃是透過美學來書寫或建構(再現)社會真實的一種論述(discourse),兼具著「美學」與「社會」的目的性(p.16),因此,它乃是真實的再現(representation)而不只是真實的再生產(reproduction)(p.21)。
上述的定義,反而開啟了什麼是紀錄片的爭論不休,尤其是它一方面是與實況或真實有關,例如它具有文獻資料價值,或是以紀實的影像作為現實的索引;另一方面又是與再現或者創造性的處理有關,例如強調它的美學及其風格,或者能否挪用表演或劇情等等虛構的形式。
然而,我們常常忽略的、更為基本的提問或課題是:紀錄片所為何物?誰可以再現真實?如何能夠再現真實?
參考資料
王亞維譯(1996)。《紀錄與真實:世界非劇情片批評史》。遠流。(原書Barsam, R. M. [1992]. Non-Fiction Film: A Critical History.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單萬里(2001)。〈紀錄與虛構(代序)〉,單萬里編,《紀錄電影文獻》,頁7-24。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
Nichols, B. (2001). Introduction to Documentary.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Winston, B. (1995). Claiming the Real: The Documentary Film Re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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