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需要離婚冷靜期嗎?(上):中國版的離婚冷靜期制度有哪些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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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離婚被視為一項基本的婚姻自主權利時,國家是否可以、又應該介入到什麼程度?

作者:岸邊信

所謂的「冷靜」,究竟是必要的反思空間,還是對個人自由的制度性干預?圖為中國一對新人拍攝水中婚紗照。 圖/路透社

前言:離婚冷靜期?

近年來,臺灣離婚率持續攀升,已逐漸成為公共討論中無法忽視的社會議題。根據內政部公布的統計資料,2024年臺灣粗離婚率已上升至2.28‰,不僅創下2020年以來的新高,也使臺灣在亞洲地區的離婚率排名僅次於中國。同時,2024年全年度離婚對數高達53,351對,而離婚婚齡中位數已縮短至8.3年,其中婚齡未滿5 年者的離婚比例竟高達33.6%。這些數據不僅反映婚姻關係的高度不穩定性,也引發社會對於家庭支持、親職責任與子女福祉的深層憂慮。

在此背景下,「如何降低離婚率」成為一個迫切的公共議題。部分聲音因此主張,臺灣或可參考中國自2021年起實施的「離婚冷靜期」制度,透過設置強制等待期間,防止衝動或草率離婚,藉以降低整體離婚率並減少社會成本。然而,這樣的制度移植真的適合臺灣嗎?當離婚被視為一項基本的婚姻自主權利時,國家是否可以、又應該介入到什麼程度?所謂的「冷靜」,究竟是必要的反思空間,還是對個人自由的制度性干預?

值得注意的是,若僅將中國的「離婚冷靜期」視為唯一對照,往往會使討論陷入「支持或反對強制等待」的二分對立,反而遮蔽了亞洲其他同樣高度重視家庭倫理與親職責任的社會中,更為細緻的制度設計。

事實上,南韓與新加坡同樣面臨高離婚率與家庭結構變遷的挑戰,卻分別發展出「後置型熟慮期」與「前置型親職教育」等不同回應模式:前者將國家介入放在離婚程序已啟動之後,側重弱勢保護與程序延緩;後者則在離婚決策之前即引入資訊告知、教育與輔導,試圖發揮預防與反思功能。這些制度或可為臺灣提供超越「是否要不要離婚冷靜期」的比較視角。

因此,筆者認為,臺灣在思考離婚制度改革時,問題不應僅止於「是否仿效中國的離婚冷靜期」,而應同時納入同樣深受東亞家庭倫理與親職責任文化影響的南韓與新加坡經驗,進行更為全面的比較與評估,才能真正看清不同制度設計的效果、限制與價值前提。由此,本文將先說明臺灣現行的離婚制度,再介紹中國實施的「離婚冷靜期」,接著比較南韓與新加坡的對應做法,以及中國經驗所呈現的問題,並討論新加坡前置式措施相較南韓後置式措施的優劣。最後反思臺灣應如何在既有的憲政原則下,尋求適切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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