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需要離婚冷靜期嗎?(下):比較南韓「離婚熟慮期」與新加坡「離婚前置教育」
作者:岸邊信
前篇:臺灣需要離婚冷靜期嗎?(上):中國版的離婚冷靜期制度有哪些爭議問題
南韓與新加坡離婚制度及中國冷靜期問題
比較南韓和新加坡,兩者也都嘗試在離婚程序中加入熟慮或教育機制,但採取的邏輯與中國大不相同。南韓於2008年將《民法》第836-2條加入「離婚熟慮期」條款,適用於協議離婚意向向法院確認的階段。具體來說,夫妻申請法院確認離婚意願前,必須先經過一定期限:若有未成年子女,等待3個月;若無子女,等待1個月。在此期間,法院會與雙方協商子女監護與撫養問題,並要求雙方提交親職計畫;若計畫內容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可要求修改,甚至拒絕確認離婚意向。
南韓制度的核心在於「後置補救」:它承認離婚申請已成定局,但強制完成子女撫養、親權安排等善後工作,減輕離婚對家庭的衝擊。因此,南韓熟慮期並非用來挽救婚姻,而是確保離婚發生後責任分配得到妥善處理。
相對而言,新加坡則採取「前置教育」的策略。根據其《婦女憲章》(Women’s Charter)第94A條,新加坡凡有未滿21歲子女的夫妻,在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前,必須完成「強制性共同育兒輔導」(Mandatory Co-Parenting Programme, CPP)。CPP的內容包含線上學習(E-learning)及諮商環節 (Consultation),前者探討離婚對子女的心理衝擊與財務調整,後者則由專業諮商師進行1至3次面談,協助制定共同育兒計畫。而當事人必須取得結業證書後才可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
這項措施的目的不是阻止夫妻離婚,而是促使父母做出「充分知情」的決定。在輔導過程中,父母學習如何共同維護子女福祉、制定撫養計畫。新加坡政府將此視為一種「教育與資訊義務」,有超過90%參與者反映透過此制度更了解離婚衝擊,能做出更謹慎的決定。CPP實踐了所謂「家庭司法國家」理念,即在離婚前先介入專業心理與社工資源,但不限制離婚權利。
比較上述三種做法,可發現截然不同的制度取向:南韓的熟慮期是後置補救機制,重點在司法處理子女和扶養責任;新加坡的CPP是前置教育機制,重點在資訊充分與親職規劃;而中國的30天冷靜期則僅為時間延遲,缺乏其他系統性配套。
換言之,中國的「離婚冷靜期」並不要求夫妻在這段時間內接受婚姻諮詢或學習如何親職,也不帶動法院參與子女安排。結果,中國制度較像單純的「行政拖延」,做法上過於「一刀切」,也就是冷靜期對所有協議離婚案件一體適用,不分情況,對於長期家暴等弱勢者缺乏特殊保護。因此,與南韓、新加坡的制度相比,中國的「離婚冷靜期」更接近一種以「降低離婚率」為目標的社會政策,而非像南韓及新加坡是建立在現代家事法以子女利益和當事人自主為核心的治理理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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