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判詞解讀1|為何大篇幅提黎《國安法》前言行?其性格與串謀有何關係?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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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頒下 855 頁判詞,講述黎智英人生、國際聯繫,當中不少篇幅提及,黎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黎的政治立場及性格。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法庭頒下 855 頁判詞,講述黎智英人生、國際聯繫,當中不少篇幅提及,黎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黎的政治立場及性格。
判詞強調,《國安法》沒有追溯力,黎在《國安法》生效前請求制裁的行動、言論,不構成刑事指控,黎亦非因政治立場受審。那麼,法庭為何要大篇幅提及黎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撰文、訪美,甚至是 2017 年安排美國前官員赴台為蔡英文諮詢?
另外,辯方審訊時力陳,即使黎與串謀者在《國安法》前有協議,在法律改變下,協議已失效;「請求」制裁必須傳達給外國並獲對方接收,法庭最後如何裁定「串謀」、「請求」?《法庭線》以 Q&A 形式整理判詞重點。

Q:855 頁判詞說甚麼?

法官在 855 頁的判詞引言,先提到黎智英的人生,「要理解這個人,我們就要回到最初」,指他年幼從內地偷渡來港,憑着勤奮和決心,建立紡織企業,是一個成功白手興家的故事。

引言續指,黎其後成立《蘋果日報》,如他在節目說,他覺得做商人很無聊,傳媒業給他奮鬥的理由,他很喜歡這種奮鬥。官形容,「毫無疑問,黎是一位非常精明的商人,但令人遺憾的是,他對中國共產黨的深深怨恨和仇恨,使他走上一條充滿荊棘的道路,最終導致今天的審訊」。

判詞一共分成 29 個章節,詳細涵蓋庭上證供,時間線可以追溯至黎在 1989 年六四,首次參與政治;2014 年,《蘋果》被指在「佔中」後,報道更多社會運動、政治事件;2017 年,黎聘請前美國官員為時任台灣總統蔡英文提供諮詢服務。

判詞又提及,黎在《國安法》生效前後的言行,其中大篇幅提及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蘋果》編採情況,如飯盒會、成立英文版;黎所撰專欄文章、訪美行程、國際聯繫,以及黎因應《國安法》即將實施,而提出「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

判詞亦處理法律爭議,分析控方證人、黎智英證供以及裁決結果。

Q:為何要大篇幅提及《國安法》前言行?

判詞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黎在《國安法》生效前請求制裁的行動、言論,不構成刑事指控,只是有關控罪的背景。然而,法庭有必要回顧《國安法》生效前的情況,以審視黎是否有意圖請求制裁,以及他與串謀者有否協議。

例如,台灣的前總統蔡英文助手江春男於 2017 年向黎表示,蔡英文欲了解美國特朗普政府對台灣的想法和態度,黎向他介紹美國退休將軍兼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前國防副部長 Paul Wolfowitz。

判詞續指,黎不僅希望看到美台關係加強,還希望幫助台灣與美國外交建立「持續聯繫」,再於 2018 年 3 月積極推動美國前駐港總領事郭明瀚與台灣交涉,以重建台灣外交渠道。

判詞指,根據法庭掌握的證據,確信黎智英始於 2017 年,有尋求外國干預、請求對中國採取敵對行動的意圖,當時他利用其在台灣的諮詢公司,以及其國際網絡開展活動。判詞重申,「有必要提及這段時期,作為黎敵視中國及其尋求外國干預中國意圖的背景」。

判詞指,黎明知談論美台關係是十分敏感及具挑釁性,亦知悉美國利用台灣作為對抗中國的籌碼,這顯示他早於 2017 年已積極協調和尋求外國干預,並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敵對行動。

Q:黎政治背景、性格與串謀有何關係?

其中一段判詞,是分析黎智英的性格(character)。法官指,留意到黎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沒再直接或明確提出任何制裁要求。另一方面,根據黎自述的個人經歷,以及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多次公開發言的內容,可見他表現出自己是立場堅定、不輕易放棄的人。

2020 年 8 月 18 日、黎首次被捕獲釋不久,他在 Live Chat 表示:「我快 73 歲了,我幾乎肯定會坐牢,我不知道他們會不會將我釋放⋯我沒期望能保釋⋯很自然地,我做了我所做的事,這一定是我的性格,而我的性格就是命運」。

判詞指,黎展現出即使年事已高,但依然堅定(resolved)、膽大(audacious)、敢於對抗(defiant),指他為自己的行動而戰,並堅持到底,「這個形象,與他出庭作供的 52 日情況完全吻合」。

政治立場方面,判詞強調,黎非因其政治立場受審,他有權持有任何政治觀點,但若他有意將這些想法付諸行動,並以違法方式行事,情況便截然不同。因此,法庭須了解黎的政治立場,以確定其意圖和目的,也有助於評估他是否(在多大程度上)準備、並決心利用《蘋果》,作為傳播、實施其政治理念的平台。

法庭指,黎對《蘋果》的編採方針及立場有深遠影響,他利用《蘋果》推行「反華」,因此必須從黎的政治立場出發,來解讀被指控的文章。法庭認為,黎認同西方價值觀,認為中國在中共統治下崛起,可威脅到以美國為主導的世界秩序,指黎認為西方應該團結起來對抗中國,又指黎的「終局之戰」是推翻中共(D1’s end game was to change the regime of the CCP)。

總括而言,法庭認為黎在《國安法》前,公開、直接請求制裁;《國安法》後即使改為隱晦地表達,「黎的策略改變僅限於形式,而非實質」,其意圖並無改變,繼續為推動制裁而努力,裁定他與《蘋果》高層、陳梓華等人串謀犯案。

Q:甚麼是串謀?控方須否證《國安法》後有新協議?

針對兩項串謀勾結罪,控方指各被告於《國安法》前有協議進行一連串行動,包括要求外國制裁中港。控方主張,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而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知道全部內容,只須證各方按協議行事,亦毋須證明有新協議。辯方則認為,相關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已失效,須證明有新協議才能入罪。

針對如何達成「串謀」,判詞引述案例指,兩人或多人同意實施非法行為,已達成串謀。法官又同意控方所指,即使被告達成協議時,該協議在當時屬合法行為,若及後因法律改變而變成違法,只要協議仍然存在,被告又繼續參與其中,便屬違法。

至於辯方爭議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已失效,法官拒納其說法,指不應把合約的「受挫失效(frustration)」原則應用在刑事案的串謀罪上。法官同意控方所指,控方毋須證明串謀的開始日期,亦毋須證明參與串謀的人士知悉整個計劃。

Q:何謂「請求勾結」? 

判詞先引述《國安法》的立法背景,指在訂立《國安法》時,充分意識到即使是非暴力行為,例如煽動公眾仇恨、癱瘓政府管治及立法機關運作等,亦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條文並無定義勾結、制裁、封鎖、敵對行動的意思。辯方曾引用聯合國決議文件,以理解其含意,但法官不同意,認為考慮到《國安法》的立法背景,應以一般意思解讀。

法官又裁定,「請求」在一般意思下,僅解作要求或呼籲做一些事情(to ask and to appeal for something or something to be done),可以是口頭或書面提出,可以是明示或暗示,關鍵在於提出請求的人,是否有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因此,外國針對中港實施「科技禁運」,可被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動。

法官亦不同意辯方主張,條文所指的制裁對象,僅限於針對中國或香港特區整體,不涵蓋個別官員。法官認為,任何針對中港官員而採取的制裁、封鎖、敵對行動,均包括在條文之內。

至於「勾結」的定義,法庭裁定在《國安法》第 29(4)條下,「勾結」實質罪行包括以下元素:

  1. 被告作出請求

  2. 該請求是向外國或外部機構作出

  3. 該請求的目的,是促使外國或外部機構對中國或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行動

判詞又指,本案的兩項勾結罪均為「inchoate offences(初步罪行)」,因此毋須證明被告實際已提出請求制裁,或外國已經實施制裁。

另外,辯方曾提到控方要證明黎知悉其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官拒絕接納,指對「法律無知」並不構成辯解。判詞又指,留意到部分「從犯證人」均供稱曾採取措拖避免違反《國安法》,亦無意作出違法行為,但誤信行為合法,亦不足以構成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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