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橋事件 真相系列 5】岑倚蘭證詞能否支持「全屬虛構」的結論? ——從時間線、短片安排與版權問題重新檢視相關說法

Clara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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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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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消失的檔案》刊出羅恩惠訪問時任《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的內容,並據此得出一個十分明確的結論:「涉及記協及岑倚蘭談論版權或開會,全屬虛構。」然而兩星期後,時任《記協》總幹事聶德寶發表澄清聲明,表示當年確曾提出安排岑倚蘭與劉細良夫婦在《記協》辦公室見面。兩名當事人的說法明顯不同,究竟誰的說法較可信?本文嘗試從時間線、證據完整性及人情常理三方面分析這個問題。

本文重點

  • 岑倚蘭訪問中的部分時間線與客觀資料存在落差

  • 岑倚蘭翻查的資料未必涵蓋所有可能存在的溝通紀錄

  • 岑倚蘭承認知道《記協》訪問短片存在,但未有交代後續安排

  • 從人情常理分析,聶德寶向岑倚蘭轉達出版攝影集構想的可能性其實不低

  • 因此,單憑岑倚蘭的證詞,未必足以支持「全屬虛構」的結論


一、岑倚蘭訪問中的時間線疑點

2024年5月8日,羅恩惠在訪問《南華早報》前僱員 Weldon Kong的帖文中提到:

時任《記協》主席岑倚蘭委託劉細良代《記協》於溫哥華訪問陳橋,

並表示:

「訪問於1月12日進行。」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van...

而岑倚蘭其後接受羅恩惠訪問時亦表示:

「12日說訪問及短片拍好了。」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van...

然而,

聶德寶其後在澄清聲明中提供的時間線卻是:

• 2017年1月12日:劉細良聯絡了陳橋

• 2017年1月14日:雙方正式見面並完成訪問

圖片來源:相關內容原載於聶德寶 Facebook 帳戶。由於其後帳戶已改為不公開設定,現時已無法提供原帖連結。

而這個時間線,

其實亦與劉細良太太 Carmen 於2017年1月15日在 Facebook 上載的採訪照片較為吻合。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Kwo...

更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退一步假設訪問真的於1月12日進行,

仍然存在另一個問題。

因為:

訪問是在加拿大溫哥華進行,

而岑倚蘭則身處香港。

兩地於冬季存在約16小時時差。

與此同時,

2017年1月20日刊出的《蘋果日報》訪問稿亦提到:

當日早餐與訪談歷時約三小時。

圖片來源:     peachc.org/images/Sw...

換言之,

除非劉細良最遲於溫哥華時間凌晨五時開始訪問,

否則岑倚蘭幾乎不可能於香港時間1月12日收到:

「訪問及短片拍好了」

的通知。

問題其實不在於日期相差兩天。

而在於:

岑倚蘭於訪問中明確表示,

她曾:

「翻查了跟Joyce那段日子的信息」。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van...

然而,

若真的曾仔細核對相關記錄,

理論上便不應出現:

「1月12日已完成訪問」

這種與客觀時間線明顯不符的證詞。

而若連這類只需翻查相關記錄便可確認日期的證詞,

都出現與事實不符的情況,

外界自然亦難單憑岑倚蘭的個人回憶,

並在缺乏其他證據支持下,

完全相信其對事件的描述。


二、找不到那段日子的信息,是否等於事情從未發生?

岑倚蘭於訪問中表示:

她曾:

「翻查了跟 Joyce 那段日子的信息」,

而與劉細良有關的內容只有兩項:

• 已聯絡上劉細良

• 訪問及短片已完成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van...

然而,

問題在於:

岑倚蘭並沒有詳述她翻查了甚麼通訊記錄,

亦沒有展示相關翻查結果。

同時,

劉細良於自辯影片中展示的截圖,

其實並沒有提及岑倚蘭與聶德寶之間是透過甚麼方式溝通。

例如其中一張截圖提到:

「同沈(岑)倚傾過橋叔相片版權事宜。」

圖片來源:  (YouTube時段1分32秒)    www.youtube.com/watc...

換言之,

這句說話本身,

只提及聶德寶曾向 Carmen 表示自己與岑倚蘭談及相關事情。

但截圖並沒有說明:

雙方究竟是透過甚麼方式溝通。

同樣地,

另一張截圖提到:

「我已經問左主席……」

圖片來源:  (YouTube時段1分49秒)   www.youtube.com/watc...

亦沒有說明:

相關溝通究竟是:

• 口頭形式

• 電話形式

• 電郵形式

• 私人通訊工具,例如 WhatsApp

事實上,

若當年真的涉及:

「在記協 office 傾傾橋叔訪問或出版相集的事宜」

這類會議安排,

使用《記協》電郵系統商討日期及時間,

反而是相當合理的做法。

因為不少電郵系統已設有與會議相關的功能,例如:

·        行事曆

·        會議邀請

·        會議室預約

·        會議提示

對安排正式會面而言,

往往比私人即時通訊工具更方便。

因此,

即使岑倚蘭在私人通訊記錄中找不到相關內容,

亦不代表相關事情從未發生。

因為目前已知資料並未顯示:

岑倚蘭曾翻查《記協》電郵系統紀錄,

又或尋求《記協》協助查證相關資料。

換言之,

岑倚蘭所能確認的,

其實只是:

她翻查過的那部分私人通訊記錄中,

找不到相關內容。

然而,

私人通訊記錄中找不到相關內容,

並不足以證明:

「我從來沒有跟誰談及橋叔相片版權」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van...

因此,

若據此進一步否定相關截圖內容,

其證據基礎其實並不充分。

而對於一位曾任《記協》主席的人士而言,

在未見有翻查其他可能存在的溝通紀錄前,

便進一步否定截圖內容的真實性,

其查證方式本身亦難免令人感到大惑不解。


三、若明知存在訪問短片,為何最終完全沒有後續安排?

岑倚蘭於訪問中表示:

當年《記協》與劉細良之間的聯絡,

主要涉及:

• 聯絡上劉細良

• 訪問完成

• 稿件刊登

整件事情至此便告一段落。

岑倚蘭: 「我跟聶的對話是2017年1月11-12日,她說聯絡上細良,可以幫忙。12日說訪問及短片拍好了。記協只是請佢做訪問,其餘的事我們也不知曉,只係知道佢同記協做完訪問,刊登了,整件事就結束了。」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van...

然而,

問題在於:

從岑倚蘭上述說法可見,

她其實清楚知道:

當年除了文字訪問外,

劉細良夫婦亦曾拍攝一段與陳橋有關的訪問短片。

與此同時,

Carmen亦曾於2017年1月21日在Facebook帖文留言區表示:

「訪談是特別為記者協會拍攝的,抱歉未能私下放上YouTube。」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Kwo...

換言之:

當時相關短片,

本來就是替《記協》而拍攝。

而問題亦正在這裡。

若岑倚蘭當時明知:

• 訪問已完成

• 短片已拍攝完成

• 短片是為《記協》拍攝

那麼相關短片日後如何處理,

理論上便是一個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例如:

• 是否需要剪輯?

• 由誰負責剪輯?

• 是否安排公開播放?

• 於哪個平台播放?

• 是否與《記協》活動有關?

若涉及收入,

又應如何處理?

然而,

岑倚蘭的說法卻是:

「刊登了,整件事就結束了。」

這種情況難免令人感到疑惑。

因為:

若只有文字訪問,

刊登後事情告一段落,

尚屬可以理解。

但若當時同時存在一段專門為《記協》拍攝的訪問短片,

完全沒有後續討論或安排,

則似乎與一般情況不太相符。

因此,

WhatsApp截圖中提及:

「想約你和細良在記協 office 傾傾橋叔訪問或出版相集的事宜」

圖片來源:  (YouTube時段1分49秒)   www.youtube.com/watc...

其實並非毫無根據。

相反,

若從當時已知情況分析,

相關會面安排反而與實際需要頗為吻合。

至少,

它並不像一件完全憑空虛構出來的事情。


四、聶德寶從未向岑倚蘭提及版權,是否符合人情常理?

岑倚蘭於訪問中表示:

『我從來沒有跟誰談及「橋叔相片版權」。』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van...

然而,

根據聶德寶其後公開的澄清聲明,

在訪問陳橋2天後,即 2017年1月16日,

Carmen曾以 WhatsApp 短訊向聶德寶表示:

「很想重整橋叔的圖片出版他的攝影集」

並提到:

「他怕南早會追究版權問題,有冇計?」

其後更進一步詢問:

「記協可唔可以幫手?」

圖片來源:相關內容原載於聶德寶Facebook 帳戶。由於其後帳戶已改為不公開設定,現時已無法提供原帖連結。

問題在於:

當聶德寶收到這個請求後,

她會如何處理?

首先,

聶德寶當時只是《記協》總幹事。

若《記協》有可能介入協助,

無論最終是否需要交由執委會討論,

作為執委會領導人的時任主席岑倚蘭,

本來便是最需要知情的人。

事實上,

岑倚蘭於訪問中亦曾表示:

「如果記協支持出一本書好大件事,我一個人也不能決定,不可能不經執委會所有人同意。」

圖片來源:    www.facebook.com/van...

由此可見,

若事情真的涉及《記協》協助處理版權問題,

又或以《記協》名義提供支持,

要完全繞過主席及執委會,

本身並不容易理解。

其次,

既然陳橋與岑倚蘭認識,

岑倚蘭對出版攝影集反應正面的機會很大。

加上

這本身是一件有助保存珍貴歷史資料的好事。

而提出這個構想的人,

亦並非來歷不明的人士。

而是前中央政策組全職顧問劉細良及其太太 Carmen。

岑倚蘭對劉細良背景亦有所了解。

在這種情況下,

向主席轉達 Carmen 的想法,

其實只是舉手之勞。

若能促成相關計劃,

既可答謝朋友協助訪問陳橋,

作為穿針引線者,亦可與有榮焉。

更重要的是,

即使岑倚蘭不如所料,

對出版事宜興趣不大,

又或不希望《記協》介入相關安排,

聶德寶亦只需如實告知劉細良夫婦便可。

整件事對聶德寶而言,

這本身亦是一件有利而無害的事情,

並不存在任何明顯風險或負擔。

因此,

在上述情況下,

若說聶德寶從未向岑倚蘭提及:

「橋叔相片版權」

其可能性其實並不高。

既然可能性本身已值得商榷,

若單憑岑倚蘭一句:

「我從來沒有跟誰談及橋叔相片版權」

且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下,

便進一步推論:

「涉及岑倚蘭談論版權,全屬虛構」

這推理是否有足夠理據支持?

實在存疑。


五、結論:岑倚蘭證詞能否支持羅恩惠的結論?

羅恩惠根據岑倚蘭的訪問,

得出:

「涉及記協及岑倚蘭談論版權或開會,全屬虛構」

這個結論。

然而,

仔細檢視岑倚蘭的證詞後,

卻不難發現當中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

岑倚蘭部分說法與客觀時間線並不完全吻合。

而她既然表示曾翻查相關記錄,

這些落差自然會令人對其證詞的準確性產生疑問。

其次,

岑倚蘭所依據的,

似乎主要是其個人回憶及私人通訊記錄。

然而,

私人通訊記錄找不到相關內容,

並不等於相關事情從未發生。

特別是當時若涉及《記協》內部溝通、

電郵往來、

甚至口頭討論,

這些可能性都不能完全被排除於外。

單憑私人通訊記錄本身,

其實並不足以全面反映當年的實際情況。

除此之外,

岑倚蘭亦承認:

當年劉細良夫婦曾為《記協》拍攝訪問短片。

與只有文字的訪問稿相比,

這種同時具備聲音與影像的訪問形式,

理論上更值得重視。

因此,

若說整件事情在訪問完成後便完全告一段落,

而對短片從未出現任何後續討論或安排,

難免令人感到疑惑。

最後,

從人情常理分析,

Carmen當時曾向聶德寶查詢:

《記協》可否協助處理版權問題,

即使聶德寶無意代為轉達,

但又希望劉細良夫婦相信自己曾嘗試幫忙,

她只需在數天後回覆 Carmen:

「已代為轉達岑倚蘭,《記協》無意介入。」

事情便可告一段落。

完全沒有需要另外編造一個會議安排,

甚至提出兩個具體日期供劉細良夫婦選擇。

相比之下,

聶德寶曾向岑倚蘭轉達相關情況,

似乎反而更符合人情常理。

因此,

本文除了質疑岑倚蘭在表示曾翻查記錄後,

為何仍出現與客觀時間線不符的證詞外,

亦質疑羅恩惠在缺乏直接證據及充分理由下,

單憑岑倚蘭的證詞,

便推論:

「涉及記協及岑倚蘭談論版權或開會,全屬虛構」。

這種推論方式是否合乎邏輯?

這個定論是否合情合理?

實在值得讀者多加思考。


六、延伸閱讀

本文主要分析岑倚蘭的證詞,是否足以支持羅恩惠所下的結論:

「涉及記協及岑倚蘭談論版權或開會,全屬虛構。」

文章亦對比岑倚蘭的證詞與聶德寶其後發表的澄清聲明,並結合已知事實及人情常理,分析兩人的說法何者較為可信。

至於羅恩惠為何如此重視劉細良在自辯片段中提及的那個「沒有落實的會議」,則可參閱:

【陳橋事件 真相系列 4】一個沒有落實的會議,為何如此重要?——從《記協》會面安排重新檢視「偷偷出版」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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